有關輸巴西、歐盟、印度…等(共11國)之貨品申請產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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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巴西、歐盟、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墨西哥、南非、土耳其、美國(共11國)針對部分稅則號列已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並已加強查核由台灣出口之該類貨品(「我國重點拓銷國有關巴西、歐盟、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墨西哥、南非、土耳其、美國(共11國)針對部分稅則號列已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並已加強查核由台灣出口之該類貨品(「我國重點拓銷國家及其他重要市場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一覽表」下載連結如下),自中國大陸進口該類貨品後,如未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有關實質轉型之規定,不得申領以台灣為原產地之產地證明書將貨品轉運至上述國家,違者國際貿易局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請配合辦理 對中國反傾銷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