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簡化申請中轉證明書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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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2年3月19日貿服字第1010510546號函,香港海關為加速中轉證明書之核發,已簡化相關申請程序如:
(1)中轉證明之申請英於抵港1天前提出。
(2)一般情況已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遞交申請文件,應檢附文件(ex: 提單‧艙單‧原產證及香港商業登記證)以副本代替正本;特殊情況才需申請人出示文件證本供查核。
(3)提交之基本資料包括首程資料‧提單及收貨人等資料;其他資料包括尾程資料‧原產證及香港商業登記證等可於發出確認書前補交。申請人如有困難可提出,香港海關將視情況作特別考慮及處理。
(4)原船原櫃原單之ECFA早收貨物只查核文件,免加封條。
(5)貨主本人及貨主代表均可申請中轉證明書,貨主代表包括但不限於貨運代理。「香港海關ECFA服務申請表表格」及「香港海關確認書」請參考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