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注意事項20090831
依據2008.02.18公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暨2009.8.11召開「研商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措施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2009年8月31日貿服字第09801521800 號函修正
項次 | 內 容 | 備註 | ||
1 | 產證格式 | 1-1 | l 簽發單位簽發產證應依貿易局規定之格式簽發。 | l 貿易法第20條之2第3項第1款;l 產證辦法第10、14條 |
2 | 產證申請人 | 2-1 | 為釐清責任歸屬,限輸出貨品之國內實際出口人始能申請產證。非貨品之實際出口人申請產證,應經貿易局專案准許後憑辦,惟符合2-2項情形者,授權簽發單位發證。 | l 產證辦法第9條 |
2-2 | 因併櫃原因(同一航班),或進口商清關便利要求(同一進口商),多張出口報單(不同出口人)合併申請1張產證,應檢附報單出口人同意書,同意其出口之貨品由產證申請人申請產證,且說明產證若有任何申報不實情形,由產證申請人負法律責任,並由雙方簽章後,授權由簽發單位核發產證。 | |||
3 | 產證內容 | 3-1 | l 申請產證應於貨品放行後申請,產證內容應與出口報單內容相符,產證內容若與出口報單內容不符,或報單內容重覆申請產證者,應請申請人修改出口報單內容或經貿易局專案核准後憑辦,惟符合3-2及3-3情形者,授權簽發單位發證。l 產證上任何欄位,除「包裝標誌」欄位因係「圖案、特殊符號或特殊文字」,無法以電子資料傳輸,得以浮貼加蓋騎縫章方式辦理,其他任何欄位均不得以浮貼方式簽發;或該欄位註明「詳如附件」,該附件掃描後以電子附件傳輸,或e-mail或紙本送交簽發單位。l 產證系統列印之產證其欄位大小不符合申請人需求,可請簽發單位或貿易局協助調整後再列印產證。 | l 產證辦法第15條 |
3-2 | 報單內容重覆申請產證:出口供展覽之貨品於參展會場售予第3國,若出口時已申請產證者,同意其另申請產證,並授權簽發單位發證,簽發單位應在新產證之核發備註欄註明「新核發之產證係原產證(產證號碼)之出口報單(報單號碼)第幾項貨品」;該筆新產證內容應比照原產證(或原出口報單)內容填寫(產證目的國與報單目的國相符),惟申請人可在「貨品相關說明欄位」備註:「THE ABOVE GOOD SOLD TO FOLLOWING CUSTOMER AFTER “參展名稱”SHOW CUSTOMER NAME: 」。 | |||
3-3 | 產證內容與出口報單內容不符:l 單純打字錯誤:產證或出口報單明顯係單純繕打時打錯。
l 重量、數量不同: (1) 產證貨物重量、數量低於出口報單。 (2) 鋼鐵(CCC 72及73章)、紡織品(CCC 50至60章)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10%範圍,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並切結。 (3) 活動植物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35%範圍,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並切結。 (4) 其他貨品誤差未逾5%範圍,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並切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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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貨品名稱不同:檢證證實產證貨名與出口報單貨名2者相符(例如出口報單係英文,產證係西文,申請人檢附翻譯文件說明2者相符)。 | ||||
l 目的國不同:(1) 紡織品加工產證。(2) 轉運案件:貨物出口後須經第3國轉運(包括內陸轉運)再運抵目的國者(即產證目的國),報單目的國應依規定填寫貨物最終目的國,惟如填寫轉運之第3國,經申請人檢附提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證實其係轉運案件者。舉例如下:
A、報單目的國德國,產證目的國比利時。提單卸貨港為德國漢堡,目的國為比利時,產證卸貨港為德國之漢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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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報單目的國香港,產證目的國中國大陸。提單卸貨港「上海」及目的國均為中國大陸,產證卸貨港「SHENZHEN via HK」。C、報單目的國香港,產證目的國沙烏地阿拉伯。檢附2段提單證明係轉運案件,產證卸貨港「沙烏地阿拉伯港口」。如有其他態樣請簽發單位自行填列於核發備註欄位。
(3) 因不同國家但其卸貨港口名稱相同,造成報單目的國代碼誤 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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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不同:(1) 產證不需列印CCC Code者,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並切結。(2) 產證需列印CCC Code者:
A、 因進口商要求,檢附進口商往來文件。 B、 因出口報單繕打錯誤,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註明原因。 以上產證貨名須與出口報單一致或雖不一致,惟能提供證實兩者係同一物品者,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紙本切結日後發生任何法律問題,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l 計量單位不同: (1) 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換算方式,經簽發單位審查屬合理範圍。 (2) 檢附證明文件證實出口報單及產證填寫之計量單位相符。 l 出口人不同: 產證出口人填產證申請人(即出口報單之賣方)或出口報單之買方以外之第3人,檢附該第3人與申請人之交易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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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其他欄位不同:進口商名稱地址、離港日期、船舶或飛機名稱、裝貨港、卸貨港、產品型號、嘜頭等欄位,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並切結。l 海關傳輸之出口報單係濃縮出口報單:
(1) 檢附出口報單影本全份。出口報單張數過多時,申請人可選擇以e-mail或附件上傳(上傳檔案限2MB以內,檔案類型為Doc,PDF,JPG,GIF,GMP)等方式傳送簽發單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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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證僅繕打1項貨名,該貨名係濃縮報單之大品名者,同意檢附該濃縮報單之首、末兩頁。 | ||||
l 製造商(自98年10月1日起實施)(1) 填寫說明:申請人認為製造商為機密資料或其他原因,不願意在產證線上系統填寫製造商資料者,可在「製造商」欄位填寫「主管機關要求時再提供」,製造商統編填寫流水號「123」。(2) 申請產證時填寫之製造商若無工廠登記證,依規定應檢附台灣產製切結書,該切結書可選擇由申請人單獨切結或申請人與製造商共同切結。
(3) 若申請產證填寫之製造商有工廠登記證,但因商業司網站當機導致系統告知無工廠登記證,經簽發單位查明確有工廠登記者(查詢網址: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http://gcis.nat.gov.tw/Fidbweb/index.jsp或全國商工服務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無須檢附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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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貨品輸出前申請產證 | 4-1 | l 申請資格:1、申請人若需於貨品放行前申請產證,須符合以下規定:(1)進口國要求憑產證申請輸入許可(巴西產證);(2)產證隨貨運送、貨品已進倉未放行、運輸期間3日內;(3)海關核准之優良廠商;(4)經貿易局專案准許者。2、申請人係優良廠商,但因產證系統未能即時更新資料庫,以致顯示其非優良廠商而影響申請放行前產證之權益,經簽發單位查明其為優良廠商者(查詢網址:http://db.customs.gov.tw/DGOC/air/tes005m.jsp),可逕予簽發放行前產證。
3、產證須經進口國駐華辦事處辦理驗證者(應檢附進口商說明文件,目前以阿根廷、祕魯、墨西哥、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為多),授權簽發單位可於貨品放行前核發產證,無須逐案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
l 產證辦法第17、18條 |
4-2 | l 貨品出口後應辦理補結案1、放行前產證核發後1個月內(巴西產證3個月內),應至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補登出口報單號碼辦理結案。2、未在期限內辦理結案者,申請人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准許延期結案或產證尚有部分餘額不再出口經專案准許結案後,簽發單位始能受理申請人申請放行前產證。 | |||
4-3 | l 放行前產證若因故需辦理註銷或註銷換簽,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或尚未列印者,授權簽發單位辦理,沒有繳回原證者,一律應向貿易局提出專案申請。 | |||
5 | 產證列印份數 | 5-1 | l 列印產證正本份數超過3份但在5份以內者,或副本份數超過6份、但在10份以內者,申請人於申請備註欄或以紙本說明原因並切結,授權簽發單位發證。 | l 產證辦法第13條 |
l 列印產證份數正本超過5份及副本超過10份,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後憑辦。 | ||||
6 | 產證註銷及遺失補發 | 6-1 | l 註銷原證,不論是否須換發新證,均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惟應申請人實際需要,同一申請人半年內未繳回原證辦理註銷或註銷換簽案件在3次以內,且換發之新證屬簽發單位得予發證範圍者(放行前產證因故申請註銷或註銷換簽,應另依前述第4-3項規定辦理),授權簽發單位辦理;半年內未繳回原證3次以上案件,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後憑辦。 | l 產證辦法第22條 |
6-2 | l 遺失補發產證,第1次申請,授權簽發單位發證,再次申請,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