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對進口之螺旋鑽頭產品展開產地查證程序
一、依據駐阿根廷代表處經濟組2008年4月23日貿阿字第09700003410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駐阿根廷經濟組上揭函略以,阿根廷政府公報97年2月28日公告經濟暨生產部貿易政策暨管理總司第4/2008號行政命令,依據2007年6月28日政府公報公布經濟暨生產部第437/2007號決議辦理。應阿國EZETA FINANCIERA, INMOBILIARIA, COMERCIAL E INDUSTRIAL S.A. 廠商之申請,自第4/2008號行政命令公告日起15天後對自我國、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印尼及西班牙等國家進口之螺旋鑽頭(即南方共市稅則號列8207.50.11及8207.50.19)產品展開產地查證程序。
三、第4/2008號行政命令內容涉及我國相關之部分如下:
(一)阿國EZETA廠商宣稱,自阿根廷政府前於2000年8月16日及2004年8月5日分別公告經濟暨生產部第677/2000號及508/2004號決議,結束對自中國進口之上述產品傾銷調查及落日複查,並對涉案產品採行反傾銷措施後,自中國進口之上述產品呈現下降趨勢,惟自馬來西亞及我國等國家進口之該項產品卻明顯增加。
(二)自我國、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印尼及西班牙等國家進口上述產品之廠商自提出申辦進口通關手續日起10天內,應向阿根廷關稅總局提送海關及商業文件(進口報單、商業發票、產地證明及運輸文件等)。
(三)進口商進口涉案產品所申報之FOB出口價格若低於第508/2004號決議訂定之底價(如附件),進口商須支付其差額作為保證金。阿國海關並將依據相關法令,要求進口商提送原產地證明書。
(四)第4/2008號行政命令自該國政府公報公告日起15天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