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阿根廷政府公告對自我國、馬來西亞、越南及緬甸進口之不銹鋼瓶膽保溫瓶或其他器皿產品展開產地查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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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07年12月28日貿服字第09670261580號函轉據駐阿根廷代表處經濟組2007年12月11日貿阿字第09600011500號函辦理。
二、我駐阿根廷經濟組上揭函略以,阿根廷政府公報2007年12月5日公告經濟暨生產部貿易政策暨管理總司第12/2007號行政命令,自公告翌日(12月6日)起對台灣、馬來西亞、越南及緬甸進口之不銹鋼瓶膽保溫瓶或其他器皿,2.5公升以下容量(及南方共市稅則9617.00.10)產品展開產地查證程序。
三、第12/2007號行政命令內容略以:
(一)鑒於阿國政府前公告第16/2004號決議,自該決議生效日起(2004年1月9日)起對中國大陸進口上述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阿國Luminagro Sociedad Anonima公司宣稱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上述產品呈現下降趨勢,同時自台灣、馬來西亞、越南及緬甸等國家進口之該項產品卻明顯增加。
(二)經阿國政府於95年個別調查台灣及馬來西亞之原產地證明書結果指出,該涉案之進口產品非台灣或馬來西亞產製,原產地應為中國大陸,爰通知阿國海關對該批貨品課徵進口關稅差額。
(三)自行政命令決議生效日起(12月6日),對台灣、馬來西亞、越南及緬甸等國家進口上述產品之廠商自提出申辦進口通關手續日起10天內,應向阿根廷關稅總局提送海關及商業文件(進口報單、商業發票、產地證明及運輸文件等)。
(四)進口商進口涉案產品所申報之FOB出口價格如低於每公斤10.75美元,進口商須支付其差額作為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