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貿局公告 自本(104)年5月25日起嚴格審核簽發印刷版材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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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巴西自本(104)年3月5日起對我國、中國大陸、美國、香港及歐盟進口印刷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對我國3家出口商課徵最低稅率之反傾銷稅,另對中國大陸、香港等廠商均課較高反傾銷稅率;又本局前辦理印刷版材原產地證明書稽查業務,查核有多家不實申請產證,該等案件進口國涵蓋其他各國。
二、為避免他國產製印刷版材冒充臺灣產製申請產證,並維護國內製造商權益,爰規定申請臺灣產製印刷版材(CCC3701.30.00.20-6及CCC3701.30.00.10-8)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如附件1)辦理,依該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為「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主要產品為「印刷及其輔助」。 (二)檢附申請人及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印刷版材原產地證明書台灣產製申報切結書」【格式樣本如附件2,請至本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網址: https://cocp.trade.gov.tw)輸入收件編號後查詢列印】。 (三)若不符上述(一)、(二)規定,應檢附工廠相關資料及產製證明等文件,向本局提出專案申請,並視需要函徵工業局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