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07)年9月13日起嚴加審查屬於美國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課稅清單產品之原產地證明書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最新消息
主旨:有關簽發屬於美國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課稅清單產品之原產地證明書,請簽發單位自本(107)年9月13日起依說明嚴加審查簽發屬於美國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課稅清單產品之原產地證明書。
說明:
一、美國貿易代表署已於本年6月15日、8月7日針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公布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818項、279項貨品加徵25%關稅,為避免少數業者以未在我國境內完成實質轉型之貨品,卻申請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以致外國海關對檢附產證之我國貨品原產地產生質疑,並對該產品啟動關務詐欺調查,簽發單位應確實依下列程序審核:
(一)貨品範圍:屬於美國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課稅清單(詳附件),申請我國為原產地並輸往美國之貨品。
(二)通知申請人:本局產證線上系統協助警示貨品分類號列前6位碼與清單相符者,須洽詢申請人(非代為申請之報關行),貨品是否係美國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課稅清單產品(詳附件,Product Description),以及是否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有關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規定,並告知倘不符規定仍申請獲簽發產證者,恐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有關規定,經本局查獲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三)嚴加審查:獲申請人答復確認貨品符合產證管理辦法規定後,請依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確實審核產證申請資料;倘申請人答復不符者,將不核可該產證申請案。
附件1:1070152362-1
附件2:1070152362-2
附件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附件4:20180917-美國301課稅清單Lis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