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公告自107年11月1日起,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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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最新消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70152725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3頁)(1070152725-1.pdf)
主旨:公告自107年11月1日起,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工具機為我國重要產業之一,美國依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製工具機採取25%額外關稅措施,為防杜中國大陸工具機藉由我國轉運規避美國課徵之額外關稅,以維護工具機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爰加強輸出管理。 二、旨揭貨品之出口人應依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並應於該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三、檢附貨品明細表1份。
附件1:國貿局公文1070152725A-1
附件2:(稅則第8456節至8463節)貨品明細表1070152725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