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政府為有效審視進口產品之原產地證明書真實性,於2007年6月28日政府公報公布經濟暨生產部第437/2007號決議,自公告翌日起,凡被檢舉、被懷疑其產證有效性或產證所填報之資料不明確時,將展開產地之查證程序,要求進口商須在收到通知45天內提送填妥並經阿根廷駐外使領事館認證之「原產地查證表」(Cuestionario de Verificacion de Origen),以及提送產品生產過程之佐證文件等相關資... Continue Reading
依據國際貿易局2006年10月18日來函指出: l 巴西政府於本(2006)年5月16日起公告自中國大陸進口紡織品及成衣之自動設限事宜,其中第1條d項規定,「凡自中國大陸以外所進口之此項設限產品,需由政府單位核發產證以證明確在該國生產,如確無法獲得時,可由民間同業公會對等單位發給,惟需由巴西商務單位認證」,以防止中國大陸產品經由第三國輸入。 l 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放行前產證須於簽發後30天內向...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