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10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00150514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2頁)(1100150514-1.pdf、1100150514-2.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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