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第三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12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00460162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如附件2),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前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之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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