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證服務處 電話TEL:(886) 2-25812832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4巷17號1樓 Email:[email protected]

何謂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的商會。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

  1. 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
  2. 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
  3. 防止外國產品傾銷
  4. 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

何謂台灣製造?(Made in Taiwan?)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5條摘要說明)

1.貨品在台灣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 何謂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
    1. 在我國境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2. 在我國境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
    3. 在我國境內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
    4. 在我國境內活動物取得之產品。
    5. 在我國境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6. 在我國註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之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製之產品。
    7. 自我國領海外具有開採權之海洋土壤或下層土挖掘出之產品。
    8. 在我國境內所收集,且僅適用於原料回收中使用過之物品或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賸餘物、廢料。
    9. 在我國境內取材自前八款生產之貨品。

2.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 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2. 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 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 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原產地證明書種類(格式)

一.優惠關稅

  1. 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
  2. FTA產證(約定的特定格式):可向16個政府機關申辦,產證格式包括 台巴(巴拿馬) 、台瓜(瓜地馬拉)、台尼 (尼加拉瓜)、台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

二.非優惠關稅

  1. 一般產證,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
  2. 輸美洋菇產證,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
  3. 輸美竹筍罐頭產證,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
  4. 輸歐盟大蒜產證,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
  5. 輸巴西飲料酒產證,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
  6. 紡織品加工產證,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
  7. 外貨復運出口產證,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
  8. 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產證,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

三.加工證明書,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

 


申辦產證的特殊規定

  1. 放行前申請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與出口報單不一致 補充說明切結書
    • 鋼鐵(CCC 72及73章)、紡織品(CCC 50至60章)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10%範圍,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
    • 活動植物產證貨物重量、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35%範圍,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
    • 其他貨品誤差未逾5%範圍,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
  2. 產證不需列印CCC Code者,申請人說明原因。補充說明切結書
    • 產證需列印CCC Code者:應與報單一致,若第一至六碼與出口報單不一致,申請人應向貿易局專案申請後憑辦;尚僅第七、八碼與出口報單不一致者,申請人應檢附說明文件由簽發單位結案。
  3. 產證出口人填產證申請人(即出口報單之賣方)或出口報單之買方以外之第3人,檢附該第3人與申請人之交易文件。
  4. 海關傳輸之出口報單係濃縮出口報單,檢附出口報單影本全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5. 貨品輸出前申請產證之資格
    1. 申請人若需於貨品放行前申請產證,須符合以下規定:
      • 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或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優質企業。
      • 經貿易局公告之特定貨品。
    2. 產證須經進口國駐華辦事處辦理驗證者(應檢附進口商說明文件,目前以阿根廷、祕魯、墨西哥、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為多),授權簽發單位可於貨品放行前核發產證,無須逐案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6. 放行前產證之貨品出口後應辦理補結案
    • 放行前產證核發後180日內(巴西產證3個月內),未辦理補登出口報單者,申請人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准許延期結案,簽發單位始能受理申請人申請放行前產證。
  7. 放行前產證註銷或註銷換簽
    • 放行前產證若因故需辦理註銷或註銷換簽,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或尚未列印者,授權簽發單位辦理,沒有繳回原證者,一律應向貿易局提出專案申請。
  8. 產證列印份數
    • 列印產證正本份數超過3份但在6份以內者,或副本份數超過7份、但在10份以內者,請申請人註明原因,授權簽發單位發證。
    • 列印產證份數正本超過5份及副本超過10份,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9. 產證註銷及遺失補發
    • 註銷原證,不論是否須換發新證,均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未繳回原證者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 申請再次遺失補發產證,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