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我輸往巴西飲料、醋及酒類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分析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並自2014/1/1起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13/12/20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20153289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3頁)(1020153289-1.doc)
主旨:公告修正我輸往巴西飲料、醋及酒類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分析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並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6條第5項。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本部標準檢驗局組織再造,未來將大幅縮減辦理食品類出口檢驗資源,爰公告修正我廠商出口飲料、醋及酒類至巴西申請及簽發巴國「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標準作業程序。
二、本局2013年8月5日貿服字第1027017046號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我廠商出口飲料、醋及酒類至巴西申請及簽發巴國「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標準作業程序
- 申請人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原產地證明書及分析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ertificate of Analysis)電子檔,以英文登打上方「原產地證明書」各欄位資料,印出紙本1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視為檢驗申請書)後,連同與檢驗申請書所載貨品一致之樣品送交下列檢驗單位,並依各該檢驗單位收費標準繳交檢驗費用。
非酒精性飲料類及醋:
(1) 檢驗單位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 申請人需於分析證明之色澤(color)及透明度(limpidity)結果欄位中,自述產品應有色澤(如百香果汁為「from yellow to orange」)及透明度(如clear或blurry)。
(3) 檢送樣品至少2件(總容量以超過1,000mL為原則)。
(4) 依「技術服務手冊」填寫技術服務委託單〔委託單表格請至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首頁/服務項目/技術服務手冊/技術服務委託單下載(網址http://www.firdi.org.tw/4/4.htm)〕。
(5) 各項試驗項目費用依「技術服務手冊」之「委託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計收(以最新公告為主)。
檢驗項目 | 中文名稱 | 費額(新臺幣元) |
Color | 色澤 | 500 |
Limpidity | 透明度 | 500 |
Density at 20℃ | 密度(20℃) | 800 |
Brix | 糖度 | 800 |
Volatile acidity | 揮發性酸(以醋酸計之) | 1700 |
(6) 普通件試驗檢驗時間為14個工作天,急件試驗檢驗時間為7個工作天(費用加倍),天數以收件隔日算起。
酒類:
(1) 檢驗單位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 申請人需於分析證明之色澤(color)及透明度(limpidity)結果欄位中,自述產品應有色澤〔如紅葡萄酒(red wine)為「from purple red to brick red」;白葡萄酒(white wine)為「from yellow-green to brown」;粉紅葡萄酒(rose wine)為「from pink to reddish brown」〕及透明度(如clear或blurry)。
(3) 檢送樣品至少2件(總容量以超過1,000mL為原則)。
(4) 依「技術服務手冊」填寫技術服務委託單〔委託單表格請至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首頁/服務項目/技術服務手冊/技術服務委託單下載(網址http://www.firdi.org.tw/4/4.htm)〕。
(5) 各項試驗項目費用依「技術服務手冊」之「委託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計收(以最新公告為主)。
檢驗項目 | 中文名稱 | 費額 (新臺幣元) |
Color | 色澤 | 100 |
Limpidity | 透明度 | 100 |
Density at 20℃ | 比重 | 800 |
Alcoholic grade at 20℃ | 酒精度 | 1800 |
Total dry extract | 固形物 | 900 |
Total sugars | 總糖 | 3000 |
Total sulfur dioxide | 二氧化硫 | 1200 |
pH | 酸鹼值 | 200 |
Total acidity | 總酸度 | 500 |
Volatile acidity | 揮發性酸度 | 1700 |
Survey of Malvidin Diglycoside | 花青素(以cyanidin-3-glucoside當量計) | 5000 |
Pressure of carbon dioxide | 二氧化碳壓力 | 1000 |
Higher alcohol | 雜醇油 | 3500 |
Furfural | 糠醛 | 1700 |
Aldehydes | 總醛 | 1000 |
Esters | 總酯 | 2500 |
(6) 普通件試驗檢驗時間為14個工作天,急件試驗檢驗時間為7個工作天(費用加倍),天數以收件隔日算起。
- 申請人取得檢驗單位交付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巴國標準(我國有國家標準者依我國標準,我國無國家標準者依巴國標準,我國及巴國均無標準者則填列檢測結果)之貨品檢驗結果(包括分析證明編號)後,將檢驗結果及分析證明編號登打於前述電子檔內。
- 申請人列印前述電子檔1份並於其上加蓋公司大小章 (視為產證申請書) 後,連同該電子檔、貨品檢驗結果影本、工廠登記證影本或臺灣產製切結書及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送交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審核。
- 簽發單位依據申請人檢送資料及「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注意事項」暨「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審查產證申請書內容無誤後(該電子檔視為證明書):
(1) 至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之「巴西產證(飲料、醋)」下執行「證書取號及上傳」功能,即需將取得之證書編號登打於證明書電子檔上方後,再上傳該電子檔。
(2) 列印上傳之電子檔,即為簽發單位核發之證明書正本。
(3) 於證明書正本上方原產地證明書處簽署並影印證明書1份留底備查。
- 申請人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繳交簽發費用新臺幣250元後,簽發單位發給證明書並交付繳費收據予申請人。
- 申請人將證明書及貨品檢驗結果送交檢驗單位複核無誤後,即由檢驗單位於證明書下方分析證明書處簽署,並將證明書交付申請人。
證明書為放行前申請者,需於產證簽發後3個月內(貨品出口後),至前揭線上作業之「巴西產證(飲料、醋)」下執行「結案申請」。簽發單位依「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注意事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至前揭線上作業之「巴西產證(飲料、醋)」下執行「(補) 結案審核」,於核對證明書與出口報單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