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2012/8/6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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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994年3月31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2011年8月12日,茲為鼓勵出口人建置內部出口管控制度,配合實務需要,爰修正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放寬建置內部出口管控制度之出口人,得申請有效期限三年之輸出許可證,並得?寫一個以上之特定目的地國別、特定買主、特定收貨人及特定最終使用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二、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與建置內部出口管控制度之出口人係屬同一公司,或係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經貿易局同意者,得由總公司或控制公司出具最終用途保證書。(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新增建置內部出口管控制度之出口人自國外輸入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申請再出口時,得免檢附原出口國政府同意再出口文件及原進口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輸出許可證各項內容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改。(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