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2015/5/25起,輸往歐盟及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40151308號
附件說明:(1040151308-1.docx)太陽能產品產製申報切結書
主旨:公告自本(104)年5月25日起,輸往歐盟及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查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實質轉型,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配合進口國規定需要,本局得另為認定。茲為配合歐盟及美國等進口國規定之需要,輸往該等國家之太陽能電池(CCC 8541.40.30.00-6)及太陽能模組(CCC 8541.40.40.00-4)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如下:
(一)太陽能電池:以該電池自晶圓被製造成為電池之產地為原產地。
(二)太陽能模組:以該模組之太陽能電池原產地,認定為該模組之原產地。
二、申請輸往歐盟及美國之該等貨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並依該條第3款規定,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其產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產品為「光電材料及元件」。
(二)檢附申請人及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輸往歐盟及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至本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網址: https://cocp.trade.gov.tw) →產證申請→ 申請書/申報書/切結書列印作業→輸入收件編號後查詢列印】。
(三)不符上述(一)、(二)規定者,應檢附工廠相關資料及產製證明等文件,向本局提出專案申請,並由本局視需要函徵工業局意見辦理。
三、本局2014年4月29日貿服字第1030005745號函,其中審核簽發輸往歐盟之太陽能面板及太陽能電池模組原產地證明書之規定不再適用,改依本公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