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4)年7月1日起申請輸往歐盟、美國的太陽能產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應填寫貨櫃號碼
0 Comment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最新消息
申請輸往歐盟、美國的太陽能產品(CCC8541.40.30、CCC8541.40.40)的原產地證明書,如係海運,應於「貨品相關說明」欄位最後面填寫「貨櫃號碼」。 貨櫃號碼填寫方式如下: 貨櫃號碼前面請填寫:「Container No.:」,之後填寫貨櫃號碼,例如「Container No.:ABCD1234567」,若有2個以上貨櫃,請在每個貨櫃號碼中間填寫「/」以區分,例如「Container No.:ABCD1234567/XYZA0123456」。 簽發單位應審核產證上的貨櫃號碼是否與出口報單上的貨櫃資訊相符,相符始能簽發產證或是核准結案。 出口報單上沒有貨櫃資訊者,應另檢附提單或其他有關貨櫃資訊的證明文件。 貨品放行前申請產證 一、前述貨品只有下列情況符合貨品放行前申請產證的規定: (一)產證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空運)或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 (二)經海關核准的優質企業 二、貨品出口後申請結案時,如係海運應補填寫「貨櫃號碼」,填寫方式及審核方式均同上。
附加文件: 貨櫃號碼填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