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5年8月1日起,申請產證時,應於申請備註欄填寫「原產地認定標準」01~05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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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最新消息
申請產證時,應於申請備註欄(英文欄位名稱:PrintRemark)內填寫「原產地認定標準」01~05擇一填寫(不適用外貨復出口產證、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產證、ECFA產證及其他FTA產證),範例如下:
1. 原產地認定標準為「我國完全取得」,填寫方式:原產地認定標準:01。
2. 原產地認定標準為「我國完全生產」,填寫方式:原產地認定標準:02。
3. 原產地認定標準為「貨品包含其他國家原料,於我國加工製造後稅則前6碼改變」,填寫方式:原產地認定標準:03。
4. 原產地認定標準為「貨品包含其他國家原料,於我國加工製造後稅則前6碼不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填寫方式:原產地認定標準:04。
5. 原產地認定標準為「貨品包含其他國家原料,於我國加工製造後稅則前6碼不變,但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填寫方式:原產地認定標準:05。
P.S.寫法如下:7個中文(原產地認定標準)+1個半形冒號+2碼代號(01~05,擇一)+句號,且不得換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