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貿易法」部分條文草案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布日期:2019-04-03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貿易法自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九次修正。茲因近來查獲廠商違規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產證)供中國大陸產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致歐盟對我國廠商及多項貨品展開調查;另美國依其三零一條款對中國產品課徵額外關稅,不肖業者將中國產品運至我國,並以「臺灣製造」之名再輸往美國,企圖規避美對中課徵之額外關稅,將影響貿易秩序及我國商品在國外之商譽。為有效遏止廠商違規轉運中國大陸物品而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管理需要而提高貿易法罰則中相關條文罰鍰之額度,另增訂檢舉獎勵制度,爰擬具「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出進口人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虛報方式申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為防杜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廠商展開調查,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增訂檢舉獎勵制度。(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為有效嚇阻我廠商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區,並防堵不肖廠商申請及使用不實產證、違規轉運、標示不實產地、或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等違規行為之情事,爰提高貿易法罰則中相關條文罰鍰之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八條)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為防杜業者改標中國大陸貨品為臺灣製造,並向海關虛報臺灣製造出口,並申請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造成歐、美對我國展開反規避或關務調查,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發展。因此加速修正貿易法修正對此類廠商提高裁罰有其急迫性,故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參考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1a3fcea-9a78-4c3c-9a75-7c6169b39b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