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廠商預簽巴西產證應配合辦理及注意事項
依據國際貿易局2006年10月18日來函指出: l 巴西政府於本(2006)年5月16日起公告自中國大陸進口紡織品及成衣之自動設限事宜,其中第1條d項規定,「凡自中國大陸以外所進口之此項設限產品,需由政府單位核發產證以證明確在該國生產,如確無法獲得時,可由民間同業公會對等單位發給,惟需由巴西商務單位認證」,以防止中國大陸產品經由第三國輸入。 l 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放行前產證須於簽發後30天內向...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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